[文件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直属单位公车
发布时间:2014/5/6 11:47:17 作者:38876 浏览量:1388次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
局文件
江宁教监﹝201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直属单位公车
(租车)使用管理的意见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系统公务用车(租车)使用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特别是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十七个一律”、“十一个一律”、“十六个严格”及江宁区委区政府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执行能力的“十项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公车(租车)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车配备。严格执行《南京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宁委办发﹝2012﹞33号),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车。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小汽车实行编制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各学校(单位)领导不得配备专车,接受社会捐赠的车辆,须报经区教育局审批同意方可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严禁公车私用。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学校(单位)公务、教科研活动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禁止将公务用车用于私人事务;禁止接送学校(单位)领导上下班;公务用车一律不得随意借给他人使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和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节假日期间确有考务、会务及教育相关活动等确需用车的,经报告审批后可用),下班后公车一律停放在单位固定场所(特殊情况除外),公务用车由学校(单位)办公室(无办公室的可由学校行政会研究确定一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使用人需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经分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办公室存档。
三、严格用车规范。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员负责日常管护和驾驶,严禁将车辆擅自交由他人驾驶。驾驶员要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严禁“病”车上路行驶。公车应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乱停乱放。公车的维修和保养,要严格按规定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不得自行选点维修和保养。驾驶人员要自觉维护教育系统及所在单位良好形象,不得接受或代为接受有关方面礼品礼金,不得利用驾驶车辆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四、严禁私费公报。任何学校(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承担私家车保险、维修等应由个人负责的任何费用。杜绝公、私混淆不清的问题。一律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领导干部个人学习驾驶技术和驾驶证照年检等费用。任何人驾驶公车时,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所受到的罚款处罚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损失,一律由个人负责,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补偿。
五、规范车辆租用。本系统无公车单位确因集体性教研活动、集体性教学活动、集体性公务活动、考务活动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方可依法租用车辆,严禁领导干部和教师个人因私租用车辆,禁止租用本校教职工个人车辆,租用车辆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可参照学校公务用车执行。各学校年度车旅费费用控制在财政安排预算定额标准内(2014年度为6%),报销的票据应真实规范,报销时应附《江宁区教育系统学校(单位)公车使用(租用)呈报审批单》。
六、严肃纪律追究。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车辆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加强经常性教育管理,自觉维护教育系统和各级领导干部、公车驾驶员的良好形象;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问责,依法依纪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通报批评、追回或补缴相应费用、责令检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聘用人员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请各单位于5月15日前将本单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校(园)长签字盖章后报局监察室。
附件:江宁区教育系统学校(单位)公车使用(租用)呈报审批单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江宁区教育系统学校(单位)公车使用
(租用)呈报审批单
单位: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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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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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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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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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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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级领导意见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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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审批 意见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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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备注:此单由办公室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