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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意见】南京市临江高级中学教代会提案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08/11/30 10:37:48 作者:15905 浏览量:1441次

南京市临江高级中学教代会提案工作意见

一、提案征集: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为代表们发放提案书,交提案人认真填写,一事一案,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

二、提案处理:

   审核:一看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二看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三看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符合这三点要求,可以视为审核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

   立案:对符合政策法规,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又没有条件解决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暂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方面,直接答复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

  落实:闭会后,提案工作委员会会同党政工领导,协商决定提案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将提案表送交实施部门,并督促该部门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做到“三定”,即定计划、定人员、定进度。

  再审:提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执行不力,提案委员会要调查研究,作出判断。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实施的,允许有关部门说明情况,经过同意,暂缓或停止执行,但同时要给提案人作出合理解释。

  反馈: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否已经落实还是没有落实的,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代表汇报或张榜公布,并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总之,做到件件有交代,案案有着落。

 

 

南京市临江高级中学工会

2008年11月30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教职工代表要对选举自己的教职工负责,反映教职工的要求,代表他们的利益,接受他们的监督。因此,教职工代表应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职工代表应有的权利是: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提出方案和提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参加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4.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力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二、教职工代表应尽的义务是: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和执行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的工作;

4.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不可分割。教职工代表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不能只强调一方面忽视另一方面。

 

教代会基础知识

1. 学校为什么要建立教代会制度?

        答:首先,这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需要。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则是知识分子最为集中的地方。办好一所学校,应当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教职工代表大会能够集中全校教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在办学中发挥重要作用;其次,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我国的宪法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以及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教育法和教师法对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第三,是加强和推进基层单位民主建设的需要。建设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们党提出的奋斗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最基础的工作要从基层做起,重视和加强民主建设。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谈到扩大基层民主时指出:“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践表明,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有领导有组织的民主参与渠道,促进了基层民主建设;第四,是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3.教代会在学校中的地位如何?

        答:教职工代表大会属于教职工民主管理范畴,它与学校行政管理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4.学校教代会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学校教代会条例规定,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四项职权,简单概括为: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履行职权是教代会工作的重点。检验教代会工作是否有成效,主要看四项职权落实情况,看校务公开工作推进得如何,四项职权应当全面落实,缺一不可。但这不是说,每次大会四项职权都得涉及到。有的职权的履行可能暂时有困难,学校各方面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尽快做到全面落实四项职权。全国教育工会要求在教育系统推进校务公开工作,与落实教代会职权有着完全一致性,对提高教代会四项职权落实率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应着力抓好。

     5.学校的哪些事项教代会有审议通过权?

        答: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如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实行聘任合同制的集体合同草案、创收分配原则和办法、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要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然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6.学校的哪些事项教代会有审议决定权?

        答: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原则、办法,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由教代会审议决定。教代会行使教职工住房分配的决定权,主要通过立规建章来实现。例如,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条例、办法、细则等。具体分房工作则由行政职能部门按照分房规章组织实施,教代会依照规章进行监督。
        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与审议通过的事项是有区别的。审议通过的事项,要经校长颁布后才能实施;审议决定的事项,则可以直接付诸实施。如果学校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教代会如何行使对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答:学校教代会的评议监督权,主要通过对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来实现:学校教代会评议干部的对象为校级党政正副职。评议的内容,以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按照党的有关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促进学校领导班子建设,调动教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以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教代会民主评议校领导干部,在校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实施。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校工会,负责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宜。评议前,先建立教代会评议干部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可由校工会提名,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委员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和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草拟民主评议干部章程和实施方案;整理代表评议意见,统计测评结果;监督检查评议结果的落实情况等。
       民主评议遵循的原则是:
     (一)坚持依法评议的原则。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评议方案,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评议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评议进行全面考核,对领导干部一分为二。客观公正地评议干部的工作实绩,关心、爱护、支持干部做好工作。
     (三)坚持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要相信和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既要保障评议人的权益,又要保护被评议人的权益,以调动校领导和教职工两方面的积极性。
     (四)坚持党领导的原则。党、政、工互相配合,把民主评议做为党组织考核干部的重要环节,把评议结果作为对学校领导干部使用建议的重要依据。
     (五)坚持“一保密、三公开”的原则,即对评议者的评议意见保密;将评议结果向上级领导、教职工代表和被评议者本人公开。评议的基本方法和步骤:
      1)评议对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述职报告,并提交报告的书面材料;
      2)教职工代表以代表团(组)为单位,以评议对象进行背靠背评议;
      3)组织全体代表,采用无记名方式,对评议对象进行书面测评(参加测评的代表要符合出席教代会的法定人数);
     4)整理代表评议意见,统计测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并根据需要可以提出奖惩建议,提交大会主席团。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报送学校党组织。

    8.什么是教代会提案?

        答: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程式,提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建议。提案一般由代表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提案内容要实际,要具体。提案的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且限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格式提出。教代会提案一经立案,就成为具有效力的议案,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落实处理、答复反馈。本次大会提案落实处理情况,在下一次大会上由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报告。

   9.教代会怎样征集提案?

    答:教代会每次大会的提案,一般在预备会之前开始征集,应当及早做好准备工作。征集提案工作由学校工会或者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具体负责,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进行。征集提案前,最好对代表进行专题培训,明确大会议题、提案工作目的意义和要求,以及提案落实处理的程序等。向代表发出提案征集通知时,应当明确提案的截止日期,并随发提案表。
        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在提案截止期后,应立即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整理、审查和立案,以便在大会召开时,及时报告本次大会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

  10.处理和落实提案的程序有哪些?

    答:工会或者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提案处理工作。提案的处理和落实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审核: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要求。一看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二看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三看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符合这三点要求,可以视为审核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
     2)立案: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再分析研究哪些可以立案。对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以提案人作出解释,暂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
     3)落实:大会闭会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会同学校党政工领导,协商决定提案由哪个部门负责实施。将提案表一份,送交实施部门,并督促该部门制定实施计划的措施,做到“三定”,即定计划、定人员、定进度。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要与实施部门保持联系,经常对提案的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并为提案的实施创造条件。
     4)再审:提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执行不力,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要调查研究,作出判断。属于应该执行的,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属于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执行,允许说明情况,取得一致意见后,暂缓或停止执行。但这时,要给提案人作出满意解释。
     5)反馈: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已落实的还是没有落实的,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代表汇报或张榜公布,并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总之,提案要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11.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2)听取、讨论各代表团(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3)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4)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大会主席团可以实行常任制,主持本届教代会的各次大会。届期内主席团如减员较多,可以高速和增补,但须经大会通过。常任主席团不同于常设主席团,大会闭会期间不能代行教代会的职权。

  12.教代会闭会期间怎样组织代表视察活动?

    答:为了发挥教职工代表经常性作用,进一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或者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可以在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部分代表对学校某些工作进行视察。视察内容应当是学校领导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例如学风、教风问题,教职工生活福利问题以及其他方面问题。为使代表视察活动富有成效,在视察活动前,组织者应制定视察方案,明确内容和重点,并且和学校有关方面事先联系和协商,便于提高视察效果。视察活动结束后,应当通过座谈会、书面报告或其他形式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视察情况。

  13.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怎样开展日常活动?

    答: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开展活动是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工作机构的主要任务。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开展的日常活动主要有:
      1)参加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有关民主管理问题;
      2)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学校相应职能部门民主管理工作;
      3)各代表团(组)长参加所在部门党政有关会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工作;
      4)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参加与学校领导座谈,通报或协商有关工作;
     5)组织本部门教职工代表或者本工作机构成员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14.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

   答:教代会闭会期间,遇到某些重大问题需要临时协商或讨论决定,可以由学校工会主持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出席成员有各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必要时可以邀请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学校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涉及内容,只能是临时遇到但又必须由教代会解决的问题,以及与民主管理有关工作。涉及全校性的重大问题应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加以解决。
      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处理意见,应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15.教代会要设立哪些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

   答:教代会条例规定,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承担教代会的有关日常工作。学校教代会设立哪些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没有统一规定。一般可以围绕教代会行使的四项职权,与学校行政有关的工作对口,并且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设立。规模大的学校可以多设几个,规模较小的少设一些,也可以只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民主管理委员会或小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名称,各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目前许多学校设有教学科研、劳动人事、生活福利、规章制度、评议监督、提案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

  16.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任务是什么?

    答: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作为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1)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议案,预先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向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提供审议意见的建议;
      2)征集、处理和落实教代会提案;
      3)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
      4)提出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实施方案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5)大会和学校工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任务。

 17.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怎样开展工作?

  答: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承担教代会民主管理日常工作。其成员多为不脱产的教职工代表,不宜承担太多的工作任务。因此,应根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工作性质、任务、工作量等具体情况,制定每学期活动计划,确定各个委员会特定的工作目标,安排一些比较紧迫、比较重要的工作任务。活动的时间以每月安排一次为宜。大会期间,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当好大会主席团的参谋,对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预先进行研究、论证,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的建议。大会闭会期间,在学校工会主持下开展工作。

18.我国的法律法规如何规定工会是民主管理的组织者?
        答:1992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七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十六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1985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以下五款略)”。

19.怎样理解工会与教代会的关系?

  答:学校工会与教代会两者之间既有区别有联系。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性的组织,从中央、地方到基层,有系统的组织体系。教代会则是学校内部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简单的划等号。但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又很密切。工会是教代会的组织者、参加者,又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的工作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这种关系,使工会与教代会在工作上、工作机构上可以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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