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信箱]关于印发《2012年南京市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3/14 8:26:41 作者:无 浏览量:11417次
宁食药监餐[2012]41号
关于印发《2012年南京市春季学校
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雨花台区卫生局、市餐监所:
为落实开学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全面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控制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16号)精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12年南京市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餐饮服务 学校食堂 检查 方案 通知
抄 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教育局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3月5日印发
2012年南京市春季学校食堂
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意识,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规范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制作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同时,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并及时将量化分级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检查范围
全市大、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食堂
三、检查内容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持有情况。重点检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是否规范悬挂或摆放许可证,是否存在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许可证等行为,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现象。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重点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中;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制;是否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是否制定食品安全应急事故处置预案和食物中毒事故快速反应机制。
(三)从业人员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学校食堂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和培训档案,是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与培训证明,在岗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重点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是否保持整洁,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是否按规定合理设置各功能间,是否配备与就餐人数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五)食品加工操作情况。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各岗位从业人员是否规范操作,是否违规制售冷荤凉菜,是否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是否按规定留样并有记录,是否按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等。
(六)食品原料采购与贮存情况。重点检查学校食堂是否采购禁止使用的食品(如:亚硝酸盐等);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严格索证索票,是否建立进货验收台账。食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检查与清理过期、变质、霉变食品及原料。
(七)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否达到“五专”要求,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八)清洗消毒情况。重点检查学校食堂是否配备足够数量的清洗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相关人员是否掌握清洗消毒的基本知识,餐饮具洗消操作是否符合规范,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是否具有消毒合格凭证。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3月5日~3月15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会议,督促辖区内学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的要求,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认真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自查表》,并将自查报告于2012年3月15日前上报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集中检查阶段(3月16日~3月26日)。
各区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食堂,尤其是农村地区中小学食堂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0%。可邀请学生家长、社会监督员等参与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许可、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索证索票、清洗消毒、用水卫生等情况。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3月27日~3月30日)
各区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全市13个区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关每一个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和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学校是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详细具体的检查方案,周密部署实施,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查违法行为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学校食堂的监管力度和频次,严厉查处学校食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推进量化分级,完善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全面推行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在2011年开展量化分级的基础上,坚持日常监管与量化分级相结合、动态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继续大力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整体提升。
(四)健全信用档案,提升诚信意识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辖区内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对纳入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进行重点监管。
(五)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各单位要加大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培训全面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六)做好检查总结,及时上报信息
各单位要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并于2012年3月28日前将春季学校食堂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相关表格(详见附件) 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所。
联系人:罗海燕 电话:83766535
传 真:83766533 邮箱:njcj2k@163.com。
附件: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自查表
食堂名称:
食堂地址:
食堂类型: □大学 □高职高专 □中学 □小学 □幼儿园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 结果 |
整改 期限 |
组织 制度 建设 |
是否建立了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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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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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了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环节、各岗位从业人员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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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定期检查食品安全工作并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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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食堂是否制定准入要求,并把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是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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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情况 |
有无餐饮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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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项目与餐饮服务许可范围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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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 环境 |
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并保持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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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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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排烟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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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 人员 健康 管理 |
是否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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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是否都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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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是否都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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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是否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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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 索证 索票 制度 |
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并具有采购记录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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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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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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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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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 消毒 |
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洗涤消毒设施,且数量满足实际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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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餐饮具专用保洁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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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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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消毒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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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具消毒效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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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加工 制作 管理 |
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设施是否保持清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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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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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是否保持清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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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等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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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清洗是否彻底,加工制作过程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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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是否烧熟煮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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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是否按规定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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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食用前是否经充分加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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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
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达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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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检查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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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