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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9/10 12:47:52 作者:校党总支 浏览量:1109次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2015年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日即将来临,为深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持之以恒地纠正四风,现就三节期间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两个责任,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各单位及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抓早抓小、敢抓敢管,要以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为契机,认真查摆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强化纪律监督和教育,引导全校教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时刻牢记在心,把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各单位一把手既要亲自部署,督促落实,又要严于律己,模范遵守,还要带好班子,抓好队伍,切实加强三节期间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局纪工委将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执纪监督问责,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对顶风违纪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通报一起。

二、严明纪律要求,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各单位及各单位负责人要狠抓八项规定廉政准则、群众身边四风和厉行节约要求的落实,坚决做到执行不打折、不变通、不走样,坚决制止各种违纪违规及奢侈浪费行为。切实做到五个严禁 

1.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或收受月饼等各种节礼;

2.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或收受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消费券和电子礼品卡;

3.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利用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机关食堂等搞奢靡享受、吃喝玩乐,以及工作日午餐饮酒,酒后驾车等;         

4. 严禁借节日之机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以及借工会、学会、协会等名义滥发钱物;

     5.严禁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组织和参与公款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全区教育系统广大教职工要认真落实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和《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详见附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各单位及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在三节来临之际,及时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认真学习传达教育部两个文件,在教职工中广泛开展廉洁与幸福主题征文活动;组织人事科、监察室在教师节前夕,将通过校讯通对全区学生家长、广大教师和学校负责人有针对性开展廉政短信提醒,倡导家长、教师、学校一道,共同营造一个温馨、绿色、和谐的节日氛围;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反五个严禁六条红线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群众身边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单位,不仅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主体责任以及有关领导责任。

区纪委将在三节期间进行明察暗访,教育局纪工委监察室也将适时开展明察暗访或专项督查,对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严肃查处,并公开通报曝光。

教育局举报受理电话:52281696,受理邮箱:jnqjyjjcs@163.com

附件一、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附件二、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201598

附件一、

教育部关于《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教监[201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当前,有些学校存在着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学校、教师身上,但严重损害人民教师形象,危害不可小视,必须坚决纠正。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现将《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加强组织领导。严禁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行为是教育系统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之一,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要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相结合,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深入持久地开展师德师风建设。

  2.加大宣传教育。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要加大师德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展现当代教师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要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提高广大教师廉洁从教的意识,自觉把清正廉洁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主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争取社会的支持,接受群众的监督,积极倡导学生及家长通过文明健康的方式向教师表达感恩、感谢之情,引领社会新风尚。

  3.强化监督检查。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针对《规定》禁止的6种行为开展监督检查,要抓住重要节假日和时间段,特别是教师节及学校开学、学生毕业等重要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规定》落实的监督检查,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坚决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对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要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

  各地教育部门和部属高校请于秋季开学前将《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和驻部监察局。

 

教育部

                                201478

 

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为纠正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学校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规定,切实负起管理和监督职责。广大教师要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二、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教师[201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2015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公布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举报邮箱:12391@moe.edu.cn
  各省级教育部门请于2015年底前将《规定》的实施方案和处理办法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部
                                2015629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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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02552728815 教务处:02552728116 德育处:02552728113 总务处:02552728112 教科室:0255272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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