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京市临江高级中学教科研成果奖励方案
发布时间:2016/1/1 0:00:00 作者:秦葆 浏览量:1277次
南京市临江高级中学教科研成果奖励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研兴校、科研兴教、科科兴师战略,鼓励我校教职员工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教学反思,建设学习型校园,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升我校教育科研水平,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校全体教职工都应自觉参与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开展课题研究,并积极撰写科研论文。中、高级教师每人每年至少取得一次科研成果(专著、经验总结、论文、调查报告、课题研究报告、多媒体课件制作、教具研制或改进等),学校视其学术及应用价值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条 凡按本条例规定获得奖励的教育科研成果,均须在学校教科室登记备案;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享有在本校内部推广,对外展示其成果的权利。
第四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教育科研成果,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其一,经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科研机构认可;其二,应与当事人的专业或本职工作相符合;其三,须经教科室登记确认。
第五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教育科研成果,应杜绝抄袭,避免知识产权纠纷。若抄袭作品已经获奖得了本校奖励,一经发现,学校将对奖金予以收回。学校不因为实施了奖励而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获奖论文的奖励
第六条 凡我校教职工所撰写的教育科研论文参加优秀论文评选,获得区教育局、区教育学会等级奖者,其作者可凭论文稿(含电子文档)、获奖证书复印件(同时验证原件)按下列标准获得奖励:
三等奖200元/篇、二等奖300元/篇、一等奖400元/篇。
第七条 凡我校教职工所撰写的教育科研论文参加优秀论文(教学案例)评选,获得市等级奖者,其作者可凭论文其作者可凭论文稿(含电子文档)、获奖证书复印件(同时验证原件)按下列标准获得奖励:
三等奖400元/篇、二等奖600元/篇、一等奖800元/篇。
第八条 凡我校教职工所撰写的教育科研论文参加优秀论文(教学案例)评选,获得省(“师陶杯”、“五四杯”、“长三角征文”等)等级奖者,其作者可凭论文稿(含电子文档)、获奖证书复印件(同时验证原件)按下列标准获得奖励:
三等奖600元/篇、二等奖800元/篇、一等奖1000元/篇。
第三章 对发表论文的奖励
第九条 凡我校教职工所撰写的教育科研论文被教育教学专业刊物(非学生刊物)刊载,区级每篇400,市级每篇600元,省级每篇奖励800元,国家级每篇奖励1000元,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每篇奖励1500元。
第四章 对教育科研课题的奖励
第十条 凡我校教职员工开展的集体教育科研课题立项的,凭当年立项证书按下列标准获得奖励:
区级立项课题1500元/项,市级立项课题(教育学会)4000元/项(规划办)6000元/项、省级立项课题(教育学会)6000元/项、(规划办)8000元/项,国家级(教育学会)8000/项、(规划办)10000元/项。对课题的研究方案的执笔者侧重奖励。
第十一条 凡我校教职员工开展的集体教育科研课题,如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结题,课题组可凭课题成果结题鉴定证书复印件(同时验证原件)按下列标准获得奖励:
区级立项课题3500元/项、市级立项课题600元/项、省级立项课题8000元/项、国家级立项课题10000元/项。对课题的研究方案的执笔者和该课题研究报告(实验报告、结题报告)的执笔者侧重奖励。
第十二条 凡我校教职工开展的集体教育科研课题参加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科研部门举办的教育科研成果评比中获得等级奖者,该课题组可凭获奖证书复印件(同时验证原件)按下列标准获得奖励:
区级三等奖200元/项、二等奖400元/项、一等奖600元/项
市级三等奖400元/项、二等奖600元/项、一等奖800元/项
省、国家级三等奖800元/项、二等奖1200元/项、一等奖2000元/项
同时,对该课题的研究方案的执笔者和该课题研究报告(实验报告、结题报告)的执笔者按如下标准实施奖励:
研究方案、研究报告(实验报告、结题报告)的执笔者:按课题组所获奖金额的2/5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我校教职员工开展的个人教育科研课题,如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结题,课题组可凭课题成果结题鉴定证书复印件(同时验证原件)按下列标准获得奖励:
区级立项课题500元/项、市级立项课题800元/项。
第五章 对学术专著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我校教师主编的由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练习及测试题除外),奖励主编每本2500元,对参编的教师(撰写内容不少于1/3的,需出版社证明),每人奖励6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每学期放假前20天为奖励申报的截止日期。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校科研课题领导小组学校和教科室。
第十七条 教职工撰写的论文评审费自理,各级集体课题申报、评审、鉴定费学校支付。
第十八条 教师所有个人的教研成果,每年每类只取最高一项合并奖励,集体课题放在其他考核里计算。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临江高级中学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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