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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有关“三公”经费文件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0 0:00:00 作者:admin 浏览量:2194次

一、“三公”经费范围和界定

在财政管理上,“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三类费用。具体来说:因公出国(境)费用是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包含了公务用车购置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购置反映的是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的是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的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凡是用财政性资金购置,产权归属单位的履行公务用机动车辆,均属于公务用车范畴。具体包括: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以及特种专业用车(如消防车、洒水车、垃圾车等和特种客车(如救护车、殡葬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另外,与之相关的几类经费也一并作一些说明:一是会议费,反映的是单位在召开各类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二是差旅费,反映的是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三是培训费,反映的是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各类培训费用支出,包括各类业务培训、会议培训、学历培训等。

二、因公出国(境)支出

1、预算单位年初不报该项目支出预算,由财政总预算统一预留经费,实际发生时根据出国出境批件和发票等资料追加预算,据实入账,列入因公出国(境)支出科目。

2、相关经费的支出必须具有区外事办批准的出国出境批件、文件等合法手续。

3、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旅费、培训费以及各类补助应具有合法票据,其开支标准应符合《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规定。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支出

1、公务用车购置经费不列入年初单位预算中安排,相关经费由财政总预算统一预留,实际发生时追加预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统一在年初预算中安排。

2、公车购置必须提供区纪委车辆购置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手续;

3、公车购置必须先行申请预算追加,经费落实后才能开支,严禁挪用其它预算经费购置;

4、从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借调的车辆,所承担的运行维护费列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通过市场行为租用的车辆发生的费用,列入“租赁费”科目;

5、公车驾驶人员经费应列入单位人员经费相关科目;

6、车改人员车贴发放范围和标准以区车改办统一审批文件为准。

7、自驾车到溧水、栖霞、高淳、浦口、六合五地参加会议的车改人员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相关费用列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开支。

四、公务接待支出

1、预算单位当年公务接待支出预算总额应严格控制在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人均1500元范围内;

2、严禁在公务接待费用中发生礼品、高档烟酒等中央和纪委明令禁止的开支事项;

3、设立职工食堂的单位,在食堂成本核算时应注意将食堂水电气、相关人员工资等列入商品和服务支出中水电费、人员经费等相应科目中核算,食堂发生的直接用于招待外单位来人的费用应纳入公务接待费核算;

4、今后在预算执行中,以接待费超支名义申请追加经费的,一律不予安排。

五、其他事项

(一)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严格按《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宁财行[2006]114号)执行,其中:

1.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2.住宿费: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星级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副局长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凭据报销,其他人员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其中: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其中途中和住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为:省内20元、省外40元;

4.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内10元、省外2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二)会议费

会议费支出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区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宁委办发[2012]2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1.会议的召开应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天数等;

2.根据区政府出台的转变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各类会议现场一律不布设花草、气球、彩旗,不摆水果、香烟,不发礼品,不安排礼品。如需用餐,一律在食堂安排工作餐、简餐;

3.会议费支出不得突破上限标准,其中:一类会议每人每天400元,二类会议300元,三类会议260元,会议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4.财务人员对超标准和扩大范围的开支的会议费应不予报销。

(三)培训费

1、各单位应于年初制定全年培训计划,按计划实施培训;

2、会议类培训费用的列支应提供具体培训通知、对象和合法票据;

3、预算单位在区内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安排培训活动,开支标准应参照我区干部教育培训标准严格控制,其中:早餐每人每天8元,中餐和晚餐分别为每人每天20元,住宿费每人每天50元;

4、培训中发生的讲课费据实报支。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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