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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南京市临江高级中学关于损坏公物适当赔偿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4/14 0:00:00 作者:admin 浏览量:1288次

    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是倡导爱护公物的必然措施,对于学生而言,损坏公物适当赔偿也是一种教育。希望通过学校和家庭的教育,损坏公物的现象越来越少,爱护公物的风气越来越浓。学校是我家,大家都要爱护她。为了规范赔偿行为,起到应有的教育成效,特做如下规定:

1.学校根据实际产生的损坏物品及维修产生的费用,制定维修赔偿价目表。价目表每学年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做适当的变更。

2.学校不定期地公布赔偿情况,赔偿款入学校财政账户,在学校公示栏中公示1周。学校财务报告公布赔偿数额。

3.维修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和劳务费(人工费);不能维修的按照实际采购价赔偿,但价格比较贵的物品如饮水机需要扣除折旧费后赔偿。

4.目录中没有的,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酌情赔款。(在变更的赔偿目录中反映)原则上主观没有过错的不赔偿(按照自然损坏处理),恶意损坏的赔偿重一些,但不超过维修实际产生的费用。不能以“罚款”代替“赔偿”。

5.学生宿舍物品损坏赔偿由宿舍管理站负责执行;其他损坏赔偿由总务处执行。

6.此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20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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